解析從農村墻體廣告看官民雙方的私權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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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在農村或去過農村的人都會很容易的注意到農民房屋墻體上的一道特色墻體標語。且不說這些標語內容的五花八門,用語的或俗或雅,如果從內容上將其歸類,則無外乎政治宣傳用語與商業廣告兩類;相應的,其對應的主題則一類是政府機構或行使一定行政職權的公共組織,另一類是公司、企業等商業機構。
據筆者的多年觀察,商業廣告出現在農村墻體上也是近幾年剛出現之事。至于政治宣傳口號則源遠流長,遠的不說,近的可追溯到文化大革命中的大字報,改革開放以后也一路延續下來,只不過改變了內容。但與商業廣告相比,其則呈現你增我減的趨勢。
這種趨勢實際上反應了中國官民雙方對待私權的態度。從這兩種標語的主體來看,分別反映了公共權力與“小私有者”(農民)之間的關系,后者毫無疑問應是民法上所說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即前者涉及的是征用法律制度,反映在我國的根本大法中則是《憲法》第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用。"此雖未言及對其他權利的征用,但學理上一般做擴大解釋,認為是應有之意;后者是市場經濟中平等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適用民法中有關契約制度自無疑義。